近日,由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陶某甲、陈某某、陶某乙涉嫌盗窃习水县某矿业公司电缆线一案,经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认定三人构成盗窃罪并依法作出有罪判决。这起曾因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陷入证据困境的案件,在检察机关精准引导和持续跟进下,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三名被告人依法获刑,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与企业合法权益。
电缆失窃,关键物证锁定嫌犯
2024年9月的一天夜晚,习水县某矿业公司发生电缆铜芯被盗案,犯罪嫌疑人趁夜潜入矿区仓库,盗走大量电缆铜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习水县公安局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通过细致现场勘验,在仓库周边提取到犯罪嫌疑人遗留的水瓶、烟蒂等物品。经DNA比对,成功锁定陶某甲、陶某乙和陈某某,后经轨迹摸排锁定犯罪嫌疑人陶某丙。
拒不供述,证据链条难以闭合
四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仅陈某某在侦查初期作过两次有罪供述,其余三人均拒不认罪。因审查逮捕环节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此后陈某某也全面翻供。全案主要证据仅剩陈某某翻供前的供述、DNA鉴定意见及车辆轨迹等间接证据。四名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矛盾,被盗铜芯去向不明,且陈某某供述的盗窃数量与现场勘验情况差异极大,案件陷入“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僵局。
“四招”取证,构建完整证据体系
案件移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并未因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而“带病起诉”,而是通过退查与自行补充侦查双轨并行,夯实证据基础。

(检察官实地查看)
实地查看还原细节。承办检察官走出案卷,亲自前往案发现场核实,通过测算公路至仓库的距离、观察堡坎高度及攀爬难度、核对电缆外壳遗留位置,分析判断盗窃手段与运输路线,并排除生物检材为非作案期间遗留的可能性,为后续证据审查提供事实支撑。
侦查实验校正数据。针对公安机关侦查中遇到的高速收费站各站称重数据误差大的难题,承办检察官引导开展侦查实验,组织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行驶称重,精准测算称重误差,结合行车距离、油量消耗等客观因素校正原始称重数据,最终锁定案发前后车辆重量变化。该数据与现场勘验的铜芯长度、企业提供的电缆含铜量等证据相互印证,成为认定盗窃数量的关键依据。
补充侦查突破口供。为关联车辆称重数值与案件,破解陈某某翻供后直接证据缺失的困境,承办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并讯问陈某某。在看守所内,检察官从家庭、成长经历切入,倾听翻供理由,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客观证据逐步瓦解其侥幸心理。经深度沟通与政策释明,陈某某如实供述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全案提供稳定直接证据。
逐项核查否定辩解。针对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提出的“从未到过习水”“案发时间在家卖猪”“到案发现场附近务工”等辩解,承办检察官制定详细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逐项核查,最终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均与事实不符,排除“他人作案”“误入现场”等合理怀疑。
铁证公诉,精准指控守护正义
在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下,全案证据形成完整锁链——DNA鉴定、称重数据、现场勘验结论与陈某某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严格把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对陶某甲、陶某乙、陈某某提起公诉。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罪嫌疑人陶某丙因取保后在逃作另案处理。
该案的成功办理,既体现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司法原则,又充分诠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价值,展现了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在疑难案件办理中的担当和检察服务企业发展的决心,为优化习水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