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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检察:酒后冲动酿祸端,寻衅滋事终获刑!
时间:2025-02-27  作者:袁继承、任瑶  新闻来源:习水检察  【字号: | |

一句简单的话语,一个闪过的眼神,一个偶然的动作,都可能成为生活中的美好瞬间,而若用在一些饮酒过度的人身上,这可能就成了“挑衅”“不懂规矩”。有一些人在饮酒过度后,无法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容易做出过激的事情,甚至引发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近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杨某因酒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一级,最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被告人杨某饮酒后在路边因向某一个眼神,便无故辱骂向某,二人发生口角冲突后,杨某为发泄不满继而殴打向某,向某及其朋友、杨某父亲及其弟弟见状亦加入,后造成向某的朋友周某轻伤一级。当日,接到群众报案民警到达现场后,杨某醉酒实施了踢踹、辱骂警察等行为,在到达医院后依然激动辱骂在场医护工作人员,直至被警察完全控制才停止。

习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积极赔偿周某并获得其谅解,可以酌定从宽处理。2025年1月13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杨某提起公诉。2025年1月23日,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检察官提醒

喝酒有度,行为有责,法律有刑。在日常生活中,因过量饮酒而引发的自伤、斗殴等事件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饮酒后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拦辱骂恐吓、强拿强占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这不仅为自己的生活徒增了烦恼,待酒醒后即使万分后悔,也为时已晚。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饮酒一定要有所节制,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正视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而不是放纵随性,切勿在觥筹交错、推杯换盏后迷失自我,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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