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同志,我错了,下次再也不犯了”
侯某某因醉醉驾驶被判刑
且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
时隔不到半年
又再次因醉醉驾驶“二进宫”
以身试法,属实糊涂!
对此
检察官喊话当事人
交通安全切勿心存侥幸
酒后驾驶不仅危害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
还可能给他人和社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希望你不要再犯!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禁止醉驾的宣传标语人人皆知、耳熟能详,然而总有人不当回事,嗜酒贪杯,屡教不改。近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侯某某因再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回顾:2023年12月25日,侯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4年3月6日,侯某某受亲戚邀约喝了二两白酒,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吊销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母亲至习水县习酒镇临江村新房子组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侯某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15mg/100ml。
2024年5月28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侯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5月29日,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侯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提醒: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危险驾驶千万“驶”不得!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醉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