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旁听群众,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因祭祀用火不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付出了‘双重’代价。清明将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以案为鉴,清明祭扫,文明祭祀。”3月29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被告人张某某失火案庭审现场释法说理。
案情回顾
2024年2 月17日,是张某某已故父亲的阴生,按照当地习俗,张某某与妻子何某某到习水县某村小地名“鱼池湾”处祭拜父亲。在父亲墓前,张某某使用打火机点烛、燃香、烧纸进行祭拜。在祭拜过程中,因张某某未将燃烧的蜡烛固定于泥土中,导致蜡烛被风吹倒后将旁边的杂草点燃,张某某发现后,随即与妻子何某某使用树枝灭火,但因火势蔓延较快,二人未能将火扑灭,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张某某引发的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2.09亩,灌木林地面积40.33亩,造成经济损失55.8788万元。
经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某在祭祀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共82.42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2024年3月20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失火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同时,因张某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森林资源破坏,经与张某某协商,张某某按照习水县林业局认定的生态修复方案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50276元。2024年3月29日,县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庭审现场,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旁听群众进行释法说理。
检察官提醒
春季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清明将近,祭祀扫墓稍有不慎,火种飞溅草丛中,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不仅威胁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检察官在此提醒,清明祭扫,重在情感,贵在真诚,文明祭扫,以寄哀思,在野外祭祀时不携带火种、不使用明火、不焚烧香蜡纸烛、不燃放烟花爆竹,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检察官普法
失火罪是什么?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及其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失火罪将面临何种刑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