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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 不思悔改,心存侥幸!男子二次醉驾再被诉
时间:2024-03-14  作者:陈列、刘春香  新闻来源:习水检察  【字号: | |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的驾驶人,通常都会痛定思痛、引以为戒,更加自觉的遵守交通规则。然而,也有人仍心存侥幸、不思悔改,一再触碰法律的底线,习水一男子就因再次醉酒驾驶被检察机关起诉。近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付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习水县杉王街道红都世纪城方向往习水县第八小学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习水县环北大道8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10mg/100mL。

该案移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查实,付某某在2021年5月27日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含量为202.07mg/100mL,被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犯罪情节较轻,但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四项“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从重处罚情节。2024年2月23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付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3月1日,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

据统计,2023年以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103人。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尤其是曾因酒驾醉驾受过处罚的人,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喝两杯酒驾车只要没被查获就没事,心存侥幸等来的只会是法律的严惩。大家在和亲朋好友小聚的时候,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摒弃交通陋习和危险驾驶行为,切莫因酒后驾驶触犯法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车不是儿戏,酒后别当司机,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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