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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扫黑除恶宣传手册请查收
时间:2023-08-23  作者:廖丽君  新闻来源:习水检察  【字号: | |

长期以来,黑恶势力一直是国家的毒瘤,民族的祸根,人民的公敌,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因此,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必须坚决“亮剑”,果断出击,绝不手软。同时人民群众也需要积极参与。那么什么是“黑”,什么是“恶”?今天就带大家认识黑恶势力。

一、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背景

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扫黑除恶着重建立健全六个方面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四是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五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六是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七十七条。《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制定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均为有组织犯罪。

三、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什么是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恶势力的特征和具体表现:(1)一般为3人以上,成员相对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4)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5)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四、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五、软暴力是否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软暴力的具体表现:(1)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2)实施者有暴力威胁的可能性;(3)会使人产生恐惧、恐慌;(4)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5)通过“谈判”、“贴身跟随”等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

六、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依法从严打击:《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条,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异地执行、慎重减刑假释:《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从严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需减刑、假释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当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七、对黑恶势力举报人的人身保护

对黑恶势力大胆举报,无需担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明确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证人及其近亲属列为保护对象,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或者证人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经评估,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有关人员安全。证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危险,情况紧急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

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哪些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3)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的保护措施;

(4)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5)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6)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扫黑除恶是一项全民参与的人民战争,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其中的一份子,对黑恶势力,我们要坚决抵制。如果您发现身边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请积极向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各政法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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