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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逮捕,他悔不当初
时间:2024-04-17  作者:廖丽君  新闻来源:习水检察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取保候审,虽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但仍属刑事强制措施,这并不意味着嫌疑人无罪或案件终结,嫌疑人应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传讯及时到案,随时与办案机关保持联系,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近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了一起涉嫌诈骗罪的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私自离开居住地,被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取保候审期间“失联”,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2022年11月,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谎称可以为邻居王某某介绍女朋友,并从网上下载了一张女生照片发给王某某,以送礼物、帮助说媒为由骗取王某某28500元。

2023年3月20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习水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肖某某在案发后已积极退赔被害人23000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社会危险性。为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实现追赃挽损,2023年3月24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习水县公安局于同日对肖某某取保候审,并向其告知取保候审期间相关义务。

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当办案机关民警再次通知肖某某接受讯问时,电话那头传来的声音始终只有“您好,您拨打的号码是空号,请查证后再拨。”

公安机关在联系不到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的情况下,多次找到其保证人即肖某某的父亲,肖某某的父亲表示自从办理取保候审以后就一直联系不上肖某某了,也不知道他的去向。公安机关多方尝试均未联系上肖某某,遂对肖某某采取网上追逃措施。

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心存侥幸终落法网

2024年3月22日,习水县公安局以肖某某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再次提请批准逮捕。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肖某某“失联”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肖某某的联系电话仍为空号,其保证人及家属均未能联系上肖某某。2024年3月26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将在外省务工的肖某某抓获到案,肖某某称其已经退赔被害人大部分金额,也取得了谅解,取保候审后自己是想到外地务工找钱赔偿被害人剩余的钱,殊不知自己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私自离开居住市、县的行为已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肖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悔不当初。

检察官说法:

1.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第二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4.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第四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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