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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诊所”屡罚不改,非法行医罪责难逃
时间:2023-11-27  作者:廖丽君  新闻来源:习水检察  【字号: | |

医疗安全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而在民间有很多所谓的“黑诊所”,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开设医疗机构的许可,却干起了医生的行当,岂知其心存侥幸之举,已经触碰法律“红线”,可能构成犯罪。近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了一起非法行医案,依法以非法行医罪对被告人袁某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19年以来,被告人袁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其开设的场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习水县开设主治腰膝肩颈疼痛的保健馆,并多次在该保健馆内以针灸、拔罐、打针注射等方式开展诊疗活动。袁某某因非法行医先后于2019 年和2021 年被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50000元。

2023年3月,袁某某以扎针灸、打针注射药物等方式为就诊患者实施诊疗活动后,就诊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就诊患者遂将袁某某举报至卫生行政部门。2023年3月18日,袁某某再次在其保健馆内开展诊疗活动时被习水县卫生健康局现场查获。随后,习水县卫生健康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习水县公安局于2023年8月26日将该案移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9月6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行医罪对被告人袁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9月13日,习水县人民法院以袁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提醒

医生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极易危及就诊患者的生命健康。非法行医人员根据情节,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将对非法行医人员予以严厉打击。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就医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不要为了方便选择“黑诊所”和“游医”,以免延误治疗,影响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意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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