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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依法依规办理贷款,切忌让不法分子获得“可乘之机”
时间:2023-10-13  作者:袁贝可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前,金融诈骗类案件层出不穷、屡见不鲜,对广大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和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面对不法分子犯罪方式新颖化、犯罪手法多样化的问题,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一方面持续加大对金融诈骗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强化普法宣传,提醒人民群众高度警惕此类诈骗,谨防财产损失。

案情回顾:2023年7月,叶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虚构并在网上公开发布可以提供贷款的信息,致使被害人罗某某信以为真联系叶某某提供贷款帮助。叶某某以需要花费一定费用才能办理贷款为借口,多次向被害人罗某某索要钱财,罗某某先后向叶某某支付宝、银行卡及微信账号转账共计2.7万余元。

经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能够提供贷款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诈骗罪。2023年9月26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贷款时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务必到银行依法依规办理贷款手续,切记不要听信渠道不明的各种“黑中介”“非法中介”人员忽悠,保持理性,从而保障自身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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