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县一男子刘某某曾在四川省、重庆市先后三次因盗窃和非法经营获罪,三次获罪经历没有让刘某某彻底悔改,仍抱侥幸心理从四川泸县乘坐网约车跨省到贵州习水实施盗窃,随后连夜返回,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刘某某最终因自己的贪念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盗窃案在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3年3月19日,刘某某携带起子、锤子等工具,从四川泸县乘坐网约车到习水县城,趁天色变暗后,便在县城各个小区蹲点寻找盗窃目标,途中因不想走路,刘某某就近盗窃了一辆自行车用于代步。当晚,刘某某在杉王壹号小区以“拉后备箱”的方式从一辆私家车后备箱内盗窃了七条大重九香烟和两罐茶叶,在红城佳园小区以“起子撬锁”的方式盗窃了一辆黑色摩托车,并将该摩托车骑回四川泸县,刘某某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4万余元。2023年3月26日,刘某某被习水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相关涉案财物已依法返回被害人。
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额数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获取钱财、享受生活要通过正当途经,不务正业,东偷西盗,害人害己,千万不要通过触碰法律高压线的方式来获取钱财,否则必将被绳之以法,锒铛入狱。检察官温馨提醒广大群众,规范车辆停放后,切记不要把贵重财物放在车内,避免被不法分子盯上造成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