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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贪小利出借银行卡被当庭判决,习水县60余名学生现场旁听庭审
时间:2023-06-06  作者:肖鑫、刘春香  新闻来源:习水检察  【字号: | |

6月6日,由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肖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习水县行知中学60余名学生现场旁听了庭审。

2023年3月26日,在福建省锦江区做生意的肖某某在QQ群看到一则贷款消息,因生意资金周转压力,肖某某主动联系对方,通过聊天肖某某得知对方是以贷款为诱饵吸引眼球,实质是出借本人银行卡帮助对方通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得来的非法资金“刷流水”,双方约定事成后肖某某可获得报酬5000元。2023年4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支付结算,并配合短信验证,肖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涉案资金流水达61.8万余元,肖某某获利5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肖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县人民法院以肖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庄重严肃,学生们“零距离”旁听了庭审全过程,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威严。

根据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今年以来办理的“两卡”犯罪案件数据显示,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移违法资金的30岁以下年轻人占比分别为54.84%、65.59%。组织学生旁听庭审,以案释法,有利于加强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提高未成年人的守法意识,减少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弱势群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避免未成年人因贪图小利而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

在此类案件中,持卡人为了轻松获得报酬,抱着侥幸心理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违法资金,不但害了无辜的被骗者,也触碰了法律的底线,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检察官提醒您,切勿贪小便宜,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卖、租赁给犯罪分子,一旦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将成为犯罪“帮凶”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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