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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检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煤矿安全生产
时间:2023-11-30  作者:王美琳  新闻来源:习水检察  【字号: | |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习水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采煤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特别危险、极易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给予依法严厉打击。今年以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立足辖区煤矿企业发展的法治需求,开展走访调研4次,召开座谈会3次,听取企业意见8次,开展警示教育培训会2次,助推煤矿企业健康发展。

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安全生产稳定

202310月11日21时至23时,习水县某煤矿瓦斯检测员邹某某和段某某在工作期间发现所在采面瓦斯数据增加,为了避免瓦斯超限而被扣除绩效工资,邹某某和段某某擅自移动各自负责的甲烷传感器位置,导致甲烷传感器数据失真,直到煤矿总汇风巷的甲烷传感器数据超限才被发觉,当地政府和该煤矿及时紧急撤离井下80余人。

经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邹某某、段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设备,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作业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11月20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对邹某某、段某某提起公诉。

出庭支持公诉,以案释法敲响警钟

为提升安全生产法律意识,筑牢煤矿安全生产防线,2023年11月17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邹某某、段某某危险作业罪一案在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次庭审邀请了全县煤矿行业的经营和管理人员95人参加旁听。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结合在案证据和案件事实对被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充分论证、释法说理。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以案释法,对被告人及在场的旁听人员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强调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告诫经营者如一味为了利益而罔顾法律,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2023年11月20日,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邹某某、段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强化警示教育,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为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2023年11月30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到习水县工业和能源局开展以“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 携手共建煤矿安全生产防线”为主题的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会。

培训中,授课检察官围绕安全生产领域涉及的罪名详细讲解,阐明各罪的追责主体和依据,剖析各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底线思维,增强“风险即危险、隐患即事故”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防患于未然。检察官还针对本地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重点讲解,提出共建煤矿安全生产防线的建议。

参会企业代表表示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坚决防范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将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

甲烷传感器的重要作用:甲烷传感器是一种可连续检测甲烷浓度安全型设备适用于矿井等场所,能有效保证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受侵害,生产设备不受损失。在煤矿安全事故中,瓦斯爆炸造成的伤亡占所有重大事故伤亡人数的八成以上,给国民经济、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损害。因此为保证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矿井中安装甲烷传感器来监测甲烷的浓度尤为重要。当甲烷传感器监测到甲烷浓度异常,就会发生警报,提醒工作人员及时采取撤离措施,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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